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是?
登记应当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是指在一定辖区内依法接受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办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登记的机构."许多国家和地区将法院作为登记机构" [7] . 我国《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登记机构作出规定.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节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这标志着我国以《物权法》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细则》等配套规章规范为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