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体哪些行为可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