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借款合同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只就《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按规定纳税,属于正列举,没列举的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不计算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了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含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才贴花,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一律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