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是专属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规定,即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实务中需把握以下三点.
【一】纳入核定扣除的农产品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二】加计扣除政策仅针对纳税人购入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农产品.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准确区分用于深加工及其他业务的农产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