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范围
(一)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三)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四)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五)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六)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
(七)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
第3页(八)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
(九)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
(十)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
(十一)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
(十二)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十三)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
(十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十五)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一)补税公式及相关处理: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公式中征收率按3%确定。
公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或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征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生产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的正确计算方法,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4页3、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通过申请开具红字外销发票冲销次月免税销售的方式将已转出进入成本科目的部分调整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即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认证通过并且在外贸认证清单中选择外贸退税标志的,可以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在次月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第11拦抵扣。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应每月对上述十五种情形进行清理核查,若出现视同内销征税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并入正常纳税申报(绿色通道)中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时间如下:
1、应在报关单出口之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中的第(一)、(二)、
(三)、(四)、(五)、(十二)、(十三)情形。
2、在报关单出口日期6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十四)情形。
3、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9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中的(六)、
(七)、(八)情形。
4、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21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九)。
5、手册核销到期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十一)。
6、在接到补征税通知单后的补税,应在通知期限内到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指征税范围的(十)。
7、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到主管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方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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