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吗?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