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法人需要什么材料?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公司的法人的变更也同时代表着本企业的纳税人有所改变,所以,应当及时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去税务局需要以下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