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发票认证期限新规内容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