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管证后在销售地是需要交哪些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般来说,开了外管证,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纳税,不在经营地纳税;但如果税法规定在经营地纳税的,那就要将税款在经营地缴纳。
比如:建筑安装业务,纳税地点是建筑劳务发生地,要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费。
外管证开具后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14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实际经营活动之前,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逾期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开具《外管证》,自其在同一区县【自治县】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累计超过180天后,所从事的项目建设或开发仍未结束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续开《外管证》,也不再将报验登记转成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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