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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账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09-06

一、前途无量的会计师

“代账”将自己带进监狱

(一)、500元礼金换来500元的“业务”

小晴大专毕业后一边打工,一边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学本科学历,随后又考取了会计师资格证书,结合专业特长发起设立了徐州某会计咨询有限公司自主创业,带领一班年轻人开展业务。先后为20多家公司提供专业财会代账业务,在行业内也有不错的口碑。

2018年初,一次朋友的宴会上,小晴认识了贾某。贾某称自己的公司经营钢铁生意,但缺乏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无法办理抵扣税款,想委托小晴代账,并开具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小晴当场没有作出回应。5月份,小晴婚礼上,贾某大方地送上500元礼金。见贾某很诚心,小晴便同意了以每月500元的费用为贾某代账。

(二)、“代账”实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会计师坐地起价(知法犯法)

小晴为贾某公司代账后,贾某经常向小晴手机、微信发送代账信息,由小晴开票。一切工作似乎都在正常进行,可谁承想,罪恶的影子慢慢延展开来。

大概半年后,因贾某经常不提供开票所依据的销售合同、资金结算等凭证材料,小晴逐渐产生了怀疑。年底,小晴向贾某当面了解情况,并称自己的公司因此面临严重风险。贾某见瞒不住,便如实说自己通过“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挣点差价的事。

人心不足蛇吞象。小晴想到,这代账的真相,是不是就能以此牵制住贾某,从而获取更多的费用呢?于是,小晴告诉贾某,如果再代账就务必增加费用。为求隐藏犯罪事实,贾某只得将代账费用增加至每月2000元。此外,小晴还要求贾某专门租赁办公室、购置手机接收开票信息,以免引人注意。对于小晴的交待,贾某都一一照办。

(三)、“空壳公司”东窗事发,身陷囹圄方醒悟

2019年底,贾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案发,小晴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税务稽查部门、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贾某名下的六家“空壳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70余万元。

小晴在明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实际被抵扣税款230余万元。

2020年4月,贾某被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小晴系从犯,并具有自首、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这是徐州市办理的首例追究代账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

看完以上这个案例不少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某网友说:财会人员,明知虚开还要以谋取利益为由为贾某代账虚开,造成了虚开事实并且有主观意识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

@某网友说:代理记帐,500元的代理服务费本来就很难支撑企业的业务开支。低价恶性竞争造成自己发现错误了也不愿意去改正,现在的会计人工成本这么高,她是倒贴工资为他人代帐呀?

@某网友说:每月500?代理记账这么便宜?

二、官方提醒

财会代账等专业人员除了努力工作外,还应强化三大意识,才能行稳致远:

1是法治意识。小晴的教训告诉我们,专业人员工作务必要坚守法律底线,敬畏法律,按照法律规定从业经营,在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才有自己长期努力、持久发展的空间,“得其大其可以兼其小”,否则小晴的教训就是示例。

2是责任意识。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早已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每个成年、正常人都是要自己的行为承结果担责任,专业人员的定位,必然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结果存在明确认识,因此务必要敬畏职业,不能希望、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仍然为之,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3是主体意识。专业人员历经千辛万苦、千考万考,再经历多年的实践磨砺,也有了现在的自己事业、资源,其中辛苦,自己体会最为深刻,务必要加倍珍惜。一旦为了一点经济利益而被追责,身陷囹圄,家庭受影响,资格被吊销,从业受限制,到时追悔莫及又有何益?

三、今天起这样开发票=严查

这些行为将被认定为虚开: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这些发票将被列为虚开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发票的18个迹象: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13、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4、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5、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6、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18、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保

四、今天起这样发工资=违法

(一)现金方式发放工资。

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而不使用银行代发

(二)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建筑企业等,将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

注意:社保移交税局征收,建筑工人实名制后,这类企业薪资合规性尤为重要。

(三)补贴不申报个税。

公司没有把发放的节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生日礼金合并生成工资进行个税申报。企业和职工在不避税的情况下个税最高可达45%,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而采用违法发放工资的手法。

(四)虚开发票抵扣。

企业将员工工资分解成基本工资、年终奖、过节费、各类补贴等进行发放,再让员工每个月找发票来冲抵,以报销的形式达到工资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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