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涉及的材料不多,但为了控制产品质量或成本,有时会采用“甲供材”的方式控制材料。不过,甲供设备的情况较为普遍,例如电梯、中央空调等重要设备的采购安装一般都有甲方直接参与。
一、甲供料/设备的内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基于此规定,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甲供”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行为,就是“甲供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11%),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
“甲供”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业主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二、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
“建筑业营改增后存在的“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分总额法和差额法两种情况核算,具体如下:
(1)“甲供”工程总额法的会计核算(视同买入后卖出给施工单位)
① 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发包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第一,如果业主或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则会计核算如下:
购入材料: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第二,将材料移送施工方用于工程建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进价)给施工方,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工程物资
第三,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开具工程款发票给发包方,发包方会计核算如下: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记应付账款借方),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甲供材”差额法的会计核算
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发包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与上面“甲供材”总额法下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发包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相同。
第一,建设方或业主或发包方发出材料时的会计核算: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贷:工程物资
第二,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三、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的发票开具
营改增后“甲供”工程的发票开具分两种情况:
(1)“甲供”工程总额法的发票开具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而“甲供”部分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或收入。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金额全额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或发包方依法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业主或发包方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下)。
同时,业主或发包方就“甲供”部分按照采购价(有的地方要求按1+10%)作为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的依据,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选择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方选择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况下)。
注明:承包企业开回来的发票是11%或3%,与开出发票17%存在税率差,应综合考虑其影响。
(2)“甲供”工程差额法的发票开具
由于建设方或业主或发包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同时,“甲供”部分没有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或收入。
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金额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选择一般计税项目的情况下)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方选择简易计税项目的情况下)
注明:材料购入发票17%税率,进项税由建设方(业主)直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