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个人独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1月10日购买了A基金100万元,属于非保本,持有到期时间为2022年1月9日,持有期间发生了一系列的业务,根据业务解决财税问题。
问题:
(1)在2021年12月收到了该基金的分红1万元,请问收到分红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呢?
(2)在2021年12月20日未到期转让了购买的50%份额,收到金额合计为55.3万元,请问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3)在2022年1月9日,剩余50%到期了,请问到期收益合计金额为55万元,请问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解析:
(1)在2021年12月收到了该基金的分红1万元,请问收到分红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呢?
缴纳分红个税=10000*20%=2000元!不用并入当期收入缴纳经营所得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2021年12月20日未到期转让了购买的50%份额,收到金额合计为55.3万元,请问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未到期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55.3-50) /1.06*6%=0.3万元
所得5万元=(55.3—50) /1.06,并入到当期缴纳的经营所得个税
依据1: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简 称为“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该《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4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
第一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 在2022年1月9日,剩余50%到期了,收到到期收益合计金额为55万元,请问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收益是持有至到期的无需缴纳增值税!
所得5万元=(55—50),并入到当期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即可!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
第一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总结:
1、用公司账户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用公司账户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属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基金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用公司账户出售未到期基金取得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4、用公司账户购入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5、如果用公司账户购买的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基金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如果用公司账户购买的基金为非保本型基金,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