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处理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个躲也躲不过的痛点。毕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专栏有6个科目,贷方专栏也有4个科目。在企业发生实际业务时,需要通过这些明细专栏进行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明细专栏的会计处理。
结转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月末时先把“进项税额”结转至“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然后再把“销项税额”结转至“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这样当企业的销售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就会造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的余额在贷方。
企业就需要把需要缴纳而未缴纳的税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
企业在下月初缴纳增值税时,也是需要通过这个科目进行核算,即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大于销项税额时,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这个增值税的贷方专栏进行结转。否则,企业不需要通过会计分录进行结转,只需要知道有可以抵扣地进项税额即可。
进项税额真的需要结转吗?
大家可能也发现了,上面的分录是有问题的,像“进项税额”本身就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专栏,怎么会出现在贷方呢?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同样面临这样的情况。
当然,上面的部分分录属于企业可做可不做的情况。毕竟,从规定上看企业对于增值税内部的核算可以不进行结转,只需要把未交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可。
但是,企业要想自己企业的业务可以更好而进行核对,上面的分录我还是需要做的。毕竟如果进行上面的分录,一些科目的余额会一直积累下去。企业的增值税一旦出现问题,想核查都核查不成了。
不过,你要是感觉企业的业务肯定不会出现任何错误,你也可以不进行上面的会计核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企业的增值税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出现了不能继续抵扣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了。
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还是经常发生的。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事由,进行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下:
实际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是增值税的贷方专栏)
企业月底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如果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忽略这个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原因
1、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者在产品发生了非自然的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企业因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2、应税货物或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
企业购进的商品或劳务,如果从应税项目变为了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变成了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那么这些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继续抵扣了。
当然,如果企业从免税项目变为了应税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变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