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经费余额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前几期,笔者曾对专项储备、职工教育经费的递延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后期发现工会经费方面,不少地方还有不合规的地方,需要再撰文加以分析。
在递延所得税计提方面实际与职工教育经费方面有类似的特征,即这类费用的计提,最后使用时间不确定,不少企业存在只计提,不使用的问题,或者使用与计提额相比,很小。由于工会经费的计提涉及法律的强制要求,且比例2%,如果存在只计提不使用,则会越积累越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日后是否有足够的可供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一点是任何暂时性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都必须符合的,如果存在日后亏损等风险较大的因素,则不存在可供利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在工资薪金总额2%的比例内计提和拨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日后有明确的使用计划,这点与职工教育经费类似,与这类计提费用的使用偶发性的特定有关。
④取得合规的可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使用规范
目前存在一些使用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某些公司为本年度有子女升学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金,直接通过工会经费支付。由于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有《工会法》的约束,如果支出范围不规范,会存在法律风险。
本质上来说,给员工以子女升学为名义发放的奖金,属于员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是为了提高员工忠诚度,获取员工对公司认可和更好的提供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只针对部分员工,应该并入其工资薪金,不作为福利,因为福利具有普遍性和广范围,这类是针对特定员工,应该与工资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支付给员工子女,由于双方没有雇佣关系,应该按照捐赠支出计算,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税率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会经费是为了保证员工的权益,由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资方进行谈判和协商,使双方处于对等的地位。
根据《工会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章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根据以上条款可见,《工会法》规范的工会组织的主要作用是维护职工作为一个整体的合法权益,如果职工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工会有责任进行救济。当然工会在进行活动时肯定需要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就是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另外,实务中存在全体福利通过工会经费的情况,这也能解释,但如本例的情况则显然不可以。
对于向个别员工发放奖金,通过工会经费进行支出,属于扩大了工会经费的使用范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