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对于应缴纳的残保金为什么不计入“税金及附加”而是“管理费用”科目,原因是:残保金虽然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但是并不列入税收收入的口径,也不是依据税金为基数计算得出,因此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另外,“其他应交款”属于应交税费科目,现行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入“应交税费”科目。残保金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1、计提残保金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应交税费—残保金
2、缴费时
借:应交税费—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如果不采取提取方法,在缴纳时,仍然要通过“应交税费”过渡,虽然有点多此一举,但这是规矩。因为应交税费除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其他都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目的是连续的反映企业应交税费及累计已交,一次性发生交纳的税费,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3、残保金减免的会计处理
若因安置残疾人就业满足安置月数而获得全部减免或人员不超过30人免征残保金,可以不必计提;若因政策优惠或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满足安置比例,则部分减免,可以仅就减免后实际应缴金额计提。若希望账面反映减免金额,也可以先行计提,然后原分录冲回。
借:应交税费——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管理费用
鉴于直接减免特性,不宜结转其他收益等科目。
4、残保金返还的会计处理。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因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5、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