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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估价入账的财税处理方法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3-02-09

估价的目的是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以便期末对已领用或售出的存货结转成本。对于去年由于没有取得发票而暂估的成本,今年收到发票,账务处理上先冲减暂估成本,冲减暂估成本之后,再按照实际成本入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具体分录有所差异,主要体现在损益科目是否用原科目,以及暂估成本和实际成本存在差异,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一、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跨年度估价入账的会计处理。由于去年暂估的成本,账务上去年年末已经结转,再冲减原分录,以及按照发票重新入账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损益类科目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代替。

冲减原采购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暂估(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冲减按暂估价计算结转已销售商品成本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暂估(红字)

按发票上注明的实际价款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按照实际成本计算结转已销售商品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

若暂估成本和发票上价款存在差异,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有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假设暂估成本低于实际成本,则分录如下(暂估成本高于实际成本,分录相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暂估入账成本直接原分录红冲,再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价款重新入账即可,无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若去年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存在差异,这个差异无需追溯调整,差异实际影响当期的利润,当期承担了去年的差错。

红冲原采购入账分录:

借:库存商品等——暂估(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重新入账: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红冲按照暂估价计算结转的已销售商品成本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暂估(红字)

贷:库存商品——暂估(红字)

按照实际成本计算结转已销售商品成本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估计入账的涉税处理。在增值税上,企业采购商品时,若尚未取得发票,按照采购合同金额先暂估入账,暂估入账时仅暂估商品的不含税价款,增值税税额不暂估,实际取得发票时,红冲原暂估分录,并重新入账,确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税收征管法》规定:单位及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以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正规发票的,不论是什么理由形成,也不论成本费用是否实际发生,采取“一刀切”政策,即对企业未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产生了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之间的差异。货物成本属于企业的主要成本,对于企业因“货到票未到”,取得的销售收入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而对其相应发生成本不允许扣除,也就相当于所销售的估价入账的存货为无本之利。但在预交企业所得税时,估价入账不作纳税调整,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索取了发票,仍可以税前扣除。但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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