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贴现息未取得发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须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和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常规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因此违法支出不是合理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依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发生的贴现息在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和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贴现利息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企业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去银行办理贴现业务,银行从票据金额中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将票据资金支付给贴现企业,企业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汇票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按二者差额借记"财务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