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或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资金,也采用赊购延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原材料、商品等。应由企业开出并承兑给销货方期票,也可以称之为应付而未付的票据。
应付票据是指企业赊购材料、商品等为了延期付款而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它是交易双方以商业购销业务为基础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是否带息,又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由于应付票据的期限很短,不论是否带息,通常按应付票据面值入账。开出并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在尚未到期前,构成企业的一项负债。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所以属于流动负债。
营业活动而产生的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票据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债权凭证,票面记载其条件,如利率、到期日、到期值等,且票据到期,必须无条件支付其本金及利息,以履行偿还的义务。
由于真实交易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在会计核算上应设置“应付票据”科目,用来总括地核算和监督企业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及其支付的情况。该科目属于负债类,贷方登记已经本企业或本企业开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的汇票面值及已入账的应计利息;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持有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