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定额发票报销用法如下:
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方的中间位置都有一个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面是这样写的全国普通发票监制章,中间辽宁(按地区的),下面是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这样的发票是合法的 可以正常报销的.
定额发票是有效期的,2016年5月1日以前印制的定额发票,一般延迟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各省国税批准,可以延迟到8月31日。提供港口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仍可使用定额普通发票,付款方是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的。只要是鉴别为真,并在有效期内的定额发票是合法的报销凭据。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国税定额发票是可以的报销。但是,不可以抵扣进项,只能在成本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