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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公示程度低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5-28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5》(以下简称《报告》)披露,我国政府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公示程度低。在对我国100个城市的“是否公开主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调查中,64个城市得0分。其余得分的城市对该信息的公示情况也不完整。

《报告》调查结果显示,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的公开程度不高。大部分城市政府工作报告会提到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提案情况,但较为概括。只有少数城市公布专门报告,如深圳市《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情况》和《盐城市今年402件建议、提案7月底前将全部办复》。

其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城市只在某些政府部门或部分城区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建立该制度的50个城市中,仅33个城市出台了实施该制度的专门文件。这表明该制度在各城市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文本规定缺乏统一性、部分规定欠缺合理性、制度内容规定不完整等问题。

普遍缺乏下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情况报告,很少公开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报告。多数城市只公开了部分政府部门或区县的执法情况报告,极少数城市公布了重点领域的执法工作报告,如广州市公布了征地拆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领域的执法情况。

问责机制的制度化程度较低且落实情况不佳。绝大部分城市的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还限于某些政府部门或部分地区,且该制度的主体、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等规定尚不完备。此外,行政首长问责制局限于特定领域,尚未全面贯彻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及时公开对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建议各级政府对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的公开制度作专门规定,应涉及具体规则、程序、时效、公示方式等内容;设立专栏,对于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实时、详尽的公示,提高获取信息的效率。

切实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城市应根据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细化适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概念、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不出庭后果、庭审表现要求和辅助制度等规定。

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报告的公示。形成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提交年度或阶段性的工作报告的机制;公布重点领域执法工作报告,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性。

加强对专门领域审计工作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扶贫救灾等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各级审计局应设立专栏对专门领域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公示。

促进问责机制的制度化并保障落实。各城市应逐步完善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克服现存的问责机制适用范围过窄、适用领域较少等问题。

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维护和建设。为政府网站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搜集、编辑和更新等工作,保障政府网站的有效运行,充分利用网络手段保障对政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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