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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和发票不同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这里“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并不意味着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与开具发票是完全同步的。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增值税确认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与开具发票、会计确认收入存在一定差异,如,预收款(建筑服务、房产预售)、分期收款、视同销售等符合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可存在暂不开具发票或不开具发票、会计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原则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会计确认了收入,无论开具发票与否,都要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二是税法确认应税收入,无论开具发票与否,都要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三是只要开具了发票,无论会计是否确认收入,都要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案例分析】
工程尚未开工,收到1110万工程预付款(销售商品业务是同一个道理,只是税率不同),开了发票,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借 银行存款 1110万
贷 工程结算/或预收账款 1000万
贷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110万
看看,与收入、成本没有关系。并且税会无差异。
有人问:那么税务上没有风险吗?表与表对不上,会不会被找麻烦?
不能因为怕找麻烦做假账,那样得不偿失。正常的业务就正常的处理,不论是税务还是审计,面对这样的处理,是没有任何质疑的空间的:
原因1:的确不满足会计、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原因2:按发票确认收入,没有任何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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