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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免征和抵减税额进项转出分录怎么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三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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