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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售房赠送礼品的财税处理
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关于“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在促销活动中送家电送礼品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在向个人销售产品(房屋)的同时赠送礼品(如家电、小礼品)按照财税[2011]50号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赠送家电、小礼品,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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