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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18-03-15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及填报说明:
  本表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新购进的要抵扣的所有固定资产。(一)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二)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三)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四)本表第3栏的合计必须是第1栏和第2栏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填写当期认证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企业要比对相符并申报后在抵扣当月才能填入此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填写当期采集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辅导期企业要比对相符并申报后在抵扣当月才能填入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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