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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罚款都不能税前扣除吗?
很多人都说罚款不能税前扣除,真的是这样吗?近日北京国税发表公众号文章说,对罚款不能一律认为不能税前扣除,要看具体情况,笔者非常认同这个说法。
举个板栗:2016年5月1日中国长城建筑集团南方分公司(乙方)与南方某大学(甲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工期完成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罚金50万,甲方开具了非税收入收据,乙方当期计入“营业外支出”。2017年6月20日税务稽查时发现此笔罚款,要求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中国长城建筑集团坚持该笔罚款可以税前扣除,无需调增。
各位看官,看到这里你觉得这笔罚款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呢?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2)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3)企业所得税税款;
(4)税收滞纳金;
(5)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7)赞助支出;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笔者认为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以上举的栗子中乙方给甲方的罚款并不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质上是因为未完全履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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