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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10万以下免征会计分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所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做账务上的处理。3万到10万增值税是不免的,但是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期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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