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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农产品销售发票能抵扣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为:
(一)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为普通发票;
(三)销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为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
(四)销售方是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人(包括代理人)的,为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因此,上述文件规定的发票为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规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上述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农产品增值税发票应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一条规定,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加工后的产成品按适用税率(通常为17%)计算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请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应纳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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