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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有什么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职工经费一般含有三项,主要有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分别按工资的14%、2%、1。5%。其中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对于从业人员要求素质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可,也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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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应发工资 = 工资 + 奖金 + 津贴 + 补贴 + 其他工资项目 实发工资 = 应发工资 + 工资代发款 - 代扣个人所得税 - 代扣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 - 其他各种工资代扣款 其中,应发工资是企业实际承担的工资费用,构成工资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因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为工资总额,也就是“应发工资”。 至于计税工资是企业所得税清算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一般即是上述的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根据税法的规定,以计税工资标准为限,准予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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