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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利息收入是损益类科目吗?
答: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但是从规定来看,其主要是指金融企业,但是并未排除一般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设置了第6011号“ 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1)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现在一般理解为是“被动”获得的利息收入,如活期存款利息等;
2)主动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一般作为投资收益;
3)“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一般是本企业主动对外放贷,由本企业主动管理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如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
综上所述,利息收入是损益类科目。
》》》相关知识
营改增后,利息收入有以下增值税优惠: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文件规定,该优惠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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