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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设备税局开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涵[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财税(2014)57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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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设备再出售开发票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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