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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整体改制时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整理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争取得到当地政府暂免缴纳税收的支持,或利用当地政府的扶持政策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先行缴纳后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返还给公司和股东。
2、大股东签署承诺函,向证券监管部门承诺如若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会按时缴纳。
3、如果留存收益部分没有参与转增股本的,则认为不需要缴纳,但是需要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同时公司股东也需要签署《承诺函》进行兜底。
4、如果留存收益部分或全部参与转增股本的,则就参与转增股本部分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同样需要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和公司股东的承诺。
5、依据41号文,申请5年内缓交。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对于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即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理相同,都是分为两步处理,即先向个人股东分派股息,然后个人股东再追加投资,按照分配股息缴纳个税。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果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原因形成的,应征收个人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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