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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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3%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