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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税局代开专用发票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购销合同或者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代开发票的要求是怎样的?
答: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江苏省国税局规定求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合法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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