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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位的股东资本金利息费用能够税前扣除吗?
答:注册资本不到位,相当于注册资本的那部分的利息是不能所得税前列支的。
【政策链接】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股东可以用贷款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
贷款能不能用作资本金,确切地讲,应将其分解为三个问题来回答。
其一,企业能不能用贷款作自己的资本金;
其二,股东(发起人)能不能用其入股设立的企业的贷款作自己对该企业的出资;
其三,股东(发起人)能不能用贷款作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
一、企业不能用贷款充当自己的资本金,股东也不能用其入股设立的企业的贷款作自己对该企业的出资设立企业必须有明确的投资者(股东或发起人)和法定的资本金。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的基本要求。
企业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资本金是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根据,只能由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贷款形成本企业的债务,银行的债权,是要还本付息的。因此,企业不能用贷款充当自己的资本金,股东不能用其入股设立的企业的贷款作自己对该企业的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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