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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扶贫户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企业支付地方扶贫款,列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扶贫资金核算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拨入扶贫资金记该科目的贷方,支出记借方或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然后结转;二是通过"补助收入"科目核算,拨入扶贫资金记贷方,使用资金记入"农业发展支出"、"管理费用"、"经营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这种方法使用较少);三是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入款项记入该科目的贷方,项目支出记入本科目借方,工程类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完工结转后将相应的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
企业扶贫支出是否纳税调整?
答:企业扶贫支出,超标准部分需要做纳税调整
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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