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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发生退货税务怎么处理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0-09-09

商贸企业发生退货税务怎么处理,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数豆子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针对开篇提问,这个具体的需要咨询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看提供现公司与原公司是一家的证明,是否能抵扣现公司的收入及税金。退货还能正常销售不,如果不能建议退款做营业外支出。

商贸企业发生退货税务怎么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发生商品销售退回业务,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发出商品退回。由于销售收入并未确认,这种情况下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即可,发出商品被退回时,应按其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由于这种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销售收入之后,则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退货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期间外,一律冲减退回月份的销售收入。绵阳工商代理介绍已结转了销售成本的,还应同时冲减退回月份的销售成本,以及销售退回货物所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后的销售退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在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退货,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减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只能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退货增值税如何处理?

 

发生退货时的处理,主要是增值税的处理。

当月退货,且未开票,这个简单,退回货入库就是了,因未开票,税务上不必处理。

当月开票,当月退货,票未认证,这个也容易,把票收回作废,税务上也不必处理。

当月开票,次月退货,且票认证,这个要对方去其税务局开一张退货证明,这样销售方开出的票不能作废,只能开负数发票。

具体规定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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