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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存
知识点:提存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提存的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此时债权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债务人无法交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后的通知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注意】此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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