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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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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抵销
1.概念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抵销权的行使方式:单方通知,到达生效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链接】合同权利转让中,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①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等,均不得抵销。
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④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⑤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
3.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注意】约定抵销不要求双方债务履行期届至,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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