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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动产质押
知识点: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质权生效: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提示】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
4.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
(2)保全质权的权利;
(3)优先受偿;
(4)物上代位权。
因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源于内容,大家可先学习,提前学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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