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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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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
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多交付标的物
①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发票交付及发票付款
①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②“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物二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
(1)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理解】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交付与登记为两人时,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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