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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合同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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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规范
(一)合同的相关概念 1.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只有确立的权利和义务都具有约束力,合同才能存在,即在法律上生效的合同。 2.合同开始日,是指合同开始赋予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的日期,即合同生效日。 3.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提示】政府也可能成为企业的客户。但应当注意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正常的日常交易。相关内容参见第14章“政府补助”的规范。
(二)可确认收入的合同需满足的条件 1.在确认收入时,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对于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企业应当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完全未执行的合同,是指企业尚未向客户转让任何合同中承诺的商品,也尚未收取且尚未有权收取已承诺商品的任何对价的合同。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提示】关于商业实质的判断,可以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相关规范。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从事相同业务经营的企业之间,为便于向客户或潜在客户销售商品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当确认收入。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在评估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时,仅应考虑客户到期时支付对价的能力和意图(即客户的信用风险)。企业预期很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合同对价时,应当判断其原因是由于客户的信用风险还是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价格折让所致。提供价格折让的,应当在估计交易价格时进行考虑。 【解读】该条款是新的收入准则中最大的变化之一。对收入确认金额影响很大。该条件旨在防止企业对收回价款有问题的合同应用收入模型,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大额减值损失。
(三)合同的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或相近时间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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