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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效力待定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尚未生效,需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比如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乙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权利人追认的,该行为有效;权利人不予追认的,该行为无效。
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该行为是有效的,被撤销之后效力可以追溯到成立之时。
比如:甲乙签订了一份大枣的买卖合同,但是对于大枣规格双方产生的重大误解,任何一方可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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