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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预习辅导:第五章(2)
第三节计税依据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
4.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例题3】位于市区的某内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内销与出口业务。4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40万元,出口货物免抵税额5万元。另外,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17万元、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4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
A.2.8万元
B.3.15万元
C.4.6万元
D.6.09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城建税=(40+5)×7%=3.15(万元)
【例题4】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 )。
A.100元
B.115元
C.200元
D.715元
【答案】D
【解析】补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及其罚款=(58+58×7%)×2=124.12(万元),滞纳金按滞纳天数的0.5‰征收,两税滞纳金=(58+58×7%)×50×0.5‰=1.万元。故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124.12+1.=125.万元=715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题5】某县城一加工企业8月份因进口半成品缴纳增值税120万元,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280万元,本月又出租门面房收到租金4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 )。
A.22.56万元
B.25.6万元
C.28.2万元
D.35.2万元
【答案】A
【解析】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80+40×5%)×(5%+3%)=2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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