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相关定义,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利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成的净收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
由此来看,区分收益是否属于收入要素的关键是其在日常活动中形成还是偶发事件中产生。这里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收入要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投资收益的形成主要包括四种类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下的股利收入和权益法核算下享有的被投资公司净利润份额;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所得;长期债权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含折溢价摊销);长期债权投资的转让处置所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下的股利收入和权益法核算下享有的被投资公司净利润份额”和“长期债权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含折溢价摊销)”,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因而归属于收入要素;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所得”和“长期债权投资的转让处置所得”,并不属于收入要素,而属于“利得”的概念。
除了处置长期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外,利得通常还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反映的内容。至于利得应归属于何类要素,企业会计制度未做说明,目前探讨性的看法是将其归入利润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