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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
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应缴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例:a公司汇总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属于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15%,
a公司旗下有二个分支机构b、c、所得税税税率25%,b、c分摊比例分别为45%,55%。
问a、b、c如何计算分摊应纳税额?
第一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a企业:100*50%=50万元
b企业:100*50%*45%=22.5万元
c企业:100*50%*55%=27.5万元
第二步:计算总应纳税额
a企业 50*15%=7.5万元
b企业 22.5*25%=5.625万元
c企业 27.5*25%=6.875万元
合计:7.5+5.625+6.875=20万元
第三步:计算分摊税额
a企业 20*50%=10万元
b企业 20*50%*45%=4.5万元
c企业 20*50%*55%=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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