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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迁址如何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对于纳税人经营地点变动,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因变更经营地点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向迁人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当准备上述证件和资料,向迁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迁址注销是否作所得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处理: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2)企业破产。
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综合以上规定,对于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不属于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情形,故该公司无须作清算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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