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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客户委托付款业务处理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远期外汇合约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答:远期外汇合约的会计处理
远期外汇合约是指企业与经营外汇业务银行签订的,由银行按照双方约定的远期汇率在未来时期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书面协定。远期外汇合约是我国出现最早、企业运用最广的外汇衍生品种。本文主要探讨企业运用远期外汇合约规避外汇风险和投机套利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远期外汇合约的分类和会计处理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以外汇远期合约的方式进行外币交易的目的一般有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种。其中套期保值的合同又可分为以下4种业务:(1)对企业外币交易中的应收、应付项目进行套期保值;(2)对外币约定承诺的套期保值;(3)对预期交易的套期保值;(4)对企业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保值。而投机则主要是为博取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之差而取得收益的外币业务。外汇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要有:
(1)怎样确定外汇远期合约交易中的利得和损失;
(2)何时对外报告利得和损失。
二、远期外汇合约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将套期保值分为3种: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其中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这3种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公允价值套期中的套期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中的有效套期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无效套期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若为预期交易,则原来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来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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