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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企业地税预缴的税款能抵减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抵减时间不同,建筑服务因预缴与纳税申报系同一期间,故预缴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故只能在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内抵减。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目有什么不同?
答:建筑企业是为了空间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税负不均;
预缴地不同:建筑企业明确预缴地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公式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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