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月的社保缴费金额是根据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得出的,社保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从工资中扣缴的费用以及以后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社保机构每年会要求各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参保单位申报后,实际缴费时还会受到当地社保缴费最低和最高金额的限制。
以北京为例,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月工资为7706元,2017年养老、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40%即3082元,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60%即4624元。各险种的最高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3倍即23118元。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申报的缴费工资高于座高缴费基数的,按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年缴费额的110%确定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又会怎么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