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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货物出口不予退(免)税?
答:对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范围,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国税发〔2005〕252号)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包括:
(1)国家规定出口不退税货物: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出口退税、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2)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指符合国家退税规定但不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3)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指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超过90日(或超过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4)逾期未收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包括已按规定申报办理了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申报单未在规定期限收齐报关单的出口货物等;
(5)其他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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